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近日發布關于支持民營建筑企業發展的通知,明確從六大方面著手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監管手段,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促進民營建筑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是開展建筑市場監管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專項清理工作。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排查建筑市場監管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重點對涉及行政審批、市場準入、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的條款或規定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全面清理對民營建筑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設置的不平等限制條件和要求,切實保障民營企業平等競爭地位。
二是推進統一建筑市場體系建設。為促進企業公平競爭,民營建筑企業在注冊地以外的地區承攬業務時,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給予外地民營建筑企業與本地建筑企業同等待遇,不得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和備案事項,不得要求民營建筑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規范建筑市場管理,優化服務,改善本地區營商環境。
三是優化招投標競爭環境。招標人不得排斥民營建筑企業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不得對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等。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對招標人的上述行為依法責令改正。
四是推行銀行保函替代保證金。除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嚴禁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收取其它保證金。對于保留的上述4類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民營建筑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民營建筑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五是加強誠信評價體系建設。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開展建筑企業誠信評價時,對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要采用同一評價標準,不得設置歧視民營建筑企業的信用評價指標,不得對民營建筑企業設置信用壁壘。及時清理歧視、限制、排斥民營建筑企業的誠信評價標準。
六是暢通民營建筑企業溝通渠道。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涉及民營建筑企業的重大政策措施時,要廣泛、充分聽取民營建筑企業意見,做好政策銜接與協調;政策實施后,要加強宣傳解讀,確保措施落到實處。健全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及時受理并處理民營建筑企業的舉報投訴,保護民營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